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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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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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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2〕8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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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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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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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2〕8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2-08-15 17:00   

    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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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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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自治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農發〔2014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是指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后,極少數未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的村民小組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以及承包戶領取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之后,需要辦理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等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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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補充登記

    第三條??補充登記,是指全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極少數村民小組自愿放棄現又重新要求確權登記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

    第四條??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輪土地延包檔案獲取耕地數字正射影像圖開展縣、鄉、村組宣傳和集體培訓外業勘界入戶調查公示確認(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登記發證材料歸檔。

    第五條??審核流程: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簽署意見縣農業農村局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農村局在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驗的,應到實地進行查驗。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村民小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上報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報送的材料予以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并報送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發包方(村民小組)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九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附件1,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審查,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附件1簽署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審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附件1,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農業農村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條??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經過發包方(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其承包集體耕地的,可以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一條??辦理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的書面申請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同意簽字且按指印的會議記錄或決議等;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公示材料(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

    (五)《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七)發包方(村民小組)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八)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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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更正登記

    第十二條??因農村土地確權存在問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登記: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其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稱、面積有錯漏的;

    (三)包地塊數量不準,農戶要求增加或減少承包地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的《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錯誤信息反饋表》(附件2);

    (三)屬于地塊錯漏的,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其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不需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所有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四)公示材料(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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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變更登記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填寫《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分別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承包方補正;

    (四)鄉鎮人民政府對承包方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承包方補正;

    (五)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修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并報縣人民政府重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不合變更登記要求的,要作出書面答復;

    (六)縣農業農村局根據修改情況及時變更歸檔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統數據。

    第十五條??非確權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變更承包地塊登記:

    (一)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二)退耕還林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

    (三)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征用、占用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四)因水毀、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災害毀壞且無法恢復耕種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改為非農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變更承包地塊登記的,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相關證明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退耕還林、水毀、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關證明材料;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用、占用改為非農用地的批準文書等;

    (六)公示材料(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

    (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八)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更換承包戶代表。新的戶代表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備享受本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資格的人員。更換新的戶代表需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申請書內要注明新的戶代表與原戶代表的關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員與新的戶代表關系;本戶十八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需在申請書上簽字且按指印同意,同時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新的戶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因承包農戶家庭分戶、合并要求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簽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戶或并戶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分戶或并戶前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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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之間的互換、轉讓;

    )依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辦理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書內注明承包耕地轉移登記的原因及承包耕地編號;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還應提供經發包方(村民小組)同意的相關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承包耕地轉讓、互換協議或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 ?換證登記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要求換發承包經營權證書,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相關證明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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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銷《農村土地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滅失的;

    (二)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

    (三)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的;

    (四)全戶消亡,應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材料。包括申請書、所涉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和農戶全部承包土地滅失、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全戶消亡的證明材料等;

    (二)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發包方(村民小組)補正;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村(居)民委員會補正;

    (四)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蓋“作廢”章;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依法“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登記的,承包方應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要依法注銷該證,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確認屬注銷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核;

    (四)通過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符合注銷條件的,由縣農業農村局報縣人民政府審核,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按規定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二十五條??公告程序:《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公告》送達承包戶并簽署《送達回證》所轄的村民小組張貼公告所轄的村(居)民委員會張貼公告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張貼公告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告。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815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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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

    2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錯誤信息反饋表

    3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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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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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2〕8號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2-08-15 17:00 

    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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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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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自治區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農發〔2014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是指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后,極少數未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的村民小組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以及承包戶領取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之后,需要辦理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等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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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補充登記

    第三條??補充登記,是指全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時,極少數村民小組自愿放棄現又重新要求確權登記或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的補充登記。

    第四條??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二輪土地延包檔案獲取耕地數字正射影像圖開展縣、鄉、村組宣傳和集體培訓外業勘界入戶調查公示確認(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登記發證材料歸檔。

    第五條??審核流程: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并簽署意見縣農業農村局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農村局在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驗的,應到實地進行查驗。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村民小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上報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報送的材料予以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并報送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發包方(村民小組)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九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附件1,發包方(村民小組)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審查,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附件1簽署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審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附件1,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農業農村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縣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條??因特殊原因,承包期內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經過發包方(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其承包集體耕地的,可以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一條??辦理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的書面申請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同意簽字且按指印的會議記錄或決議等;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公示材料(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

    (五)《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承包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七)發包方(村民小組)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八)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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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更正登記

    第十二條??因農村土地確權存在問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登記: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其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稱、面積有錯漏的;

    (三)包地塊數量不準,農戶要求增加或減少承包地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正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署意見的《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錯誤信息反饋表》(附件2);

    (三)屬于地塊錯漏的,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有誤,或其家庭成員姓名、與承包方代表關系登記錯誤的,不需要提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所有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四)公示材料(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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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變更登記的基本程序: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填寫《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發包方(村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分別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承包方補正;

    (四)鄉鎮人民政府對承包方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承包方補正;

    (五)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修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并報縣人民政府重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不合變更登記要求的,要作出書面答復;

    (六)縣農業農村局根據修改情況及時變更歸檔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統數據。

    第十五條??非確權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變更承包地塊登記:

    (一)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

    (二)退耕還林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

    (三)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征用、占用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四)因水毀、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災害毀壞且無法恢復耕種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五)因修路、建房導致承包地塊面積減少的;

    (六)經有關部門批準改為非農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變更承包地塊登記的,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相關證明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耕地面積測繪材料;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退耕還林、水毀、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關證明材料;因國家或集體公益建設用、占用改為非農用地的批準文書等;

    (六)公示材料(公示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塊信息等);

    (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八)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更換承包戶代表。新的戶代表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備享受本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資格的人員。更換新的戶代表需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申請書內要注明新的戶代表與原戶代表的關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員與新的戶代表關系;本戶十八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需在申請書上簽字且按指印同意,同時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新的戶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因承包農戶家庭分戶、合并要求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簽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戶或并戶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分戶或并戶前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

    第五章 ?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之間的互換、轉讓;

    )依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辦理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書內注明承包耕地轉移登記的原因及承包耕地編號;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還應提供經發包方(村民小組)同意的相關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承包耕地轉讓、互換協議或合同;

    (四)變更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六)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其他材料。


    第六章 ?換證登記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要求換發承包經營權證書,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的書面申請相關證明材料;

    (二)《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3);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銷《農村土地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滅失的;

    (二)承包經營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的;

    (三)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的;

    (四)全戶消亡,應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材料。包括申請書、所涉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和農戶全部承包土地滅失、全部被依法轉為建設用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者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全戶消亡的證明材料等;

    (二)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發包方(村民小組)補正;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村(居)民委員會補正;

    (四)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蓋“作廢”章;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依法“更正”“變更”“轉移”“換證”“注銷”登記的,承包方應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要依法注銷該證,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方(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確認屬注銷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核;

    (四)通過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符合注銷條件的,由縣農業農村局報縣人民政府審核,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按規定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二十五條??公告程序:《注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公告》送達承包戶并簽署《送達回證》所轄的村民小組張貼公告所轄的村(居)民委員會張貼公告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張貼公告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告。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815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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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

    2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錯誤信息反饋表

    3融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變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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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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