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4502247537121335/2022-09604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
-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24日
- 標 題:
- 融政規〔2022〕2號關于印發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融政規〔2022〕2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2月24日
- 文件下載:
融政規〔2022〕2號關于印發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及駐融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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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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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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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縣林木采伐管理,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維護林木采伐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有關管理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但必須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需要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管理;采挖移苗圃場以外林地上的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第二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規定,由自治區林業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仿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三條??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審批權限由縣行政審批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審批發放,其中屬于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木由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屬于個人所有的林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簽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依據。
(1)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分解下達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或追加下達當年采伐限額;
(2)山界林權證書或能證明申請采伐的林木權屬的有關文件;
(3)伐區調查作業設計說明書(集體或個人連片采伐15立方米以內的除外);
(4)國有林場和集體(個人)采伐林木的,分別提交國有林木采伐申請表和集體(個人)林木采伐申請表;
(5)上年度有跡地更新任務的,必須提交上年度有跡地更新驗收合格證明。
采伐屬于國家和自治區保護的珍稀瀕危樹種的,必須持有自治區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文。
采伐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準予使用林地決定書》,且不占用年度森林采伐限額。
低產林改造、林種結構調整、公益林、天然商品林采伐必須依權限按照上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核審批。
第五條 申請采伐的林木尚未取得林權證的,由村委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林權權屬進行審核。各村委要指定一名熟悉本村林業資源情況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該項工作。
申請采伐林木的集體(個人),向鄉鎮林業工作站提交林木采伐申請材料,經初審合格后,由鄉鎮林業工作站在其公示欄和申請者所在村、屯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期間無異議的,方可按程序申報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六條??林木采伐許可證分別按照《國有林木采伐許可證》和《集體(個人)林木采伐許可證》填寫。
(1)林木采伐許可證分別按不同的采伐集體(個人)、地點、方式和樹種(混交林除外)填寫,實行一個小班(地塊)一張證;國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區調查設計為單位,不得跨小班發證;集體或個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點必須落實到山頭地塊,不允許多戶一證或一證多戶,必須遵守《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木采伐管理辦法》中連片皆伐面積不能超過20公頃的規定。
采伐申請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請書,必須注明采伐地點、林種、樹種、面積、數量和更新樹種等信息,并出具愿意承擔相應責任的采伐承諾書,方可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2)嚴格按要求填寫林木采伐許可證相關欄目內容,確保內容規范、準確、齊全。
(3)林木采伐申請表必須用水性筆書寫,字跡要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寫錯誤,必須重新填寫。
(4)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各項數據要與經審核批準的伐區調查作業設計說明書或林木采伐申請表中數據相符。
(5)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機構在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前,必須在鄉鎮林業工作站公示欄及林木采伐許可證涉及地的村、屯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持有關證件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申請采伐林木的集體(個人)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按有關要求簽訂林木采伐注意事項告知書(告知書由縣林業局統一制定)。
第七條??縣林業局和縣行政審批局要加強對各鄉(鎮)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工作進行指導,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抽取審批數量的1—2%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整改。
發證后出現林木權屬糾紛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機關有權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八條 ??切實轉變采伐作業監管方式。不再實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現場監管方式,集體和個人采伐林木,由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對林木采伐區進行自主管理、自我約束。鄉鎮林業工作站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時,要以《告知書》的形式明確告知林木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區采伐作業和跡地更新的責任主體,出現違規采伐、不按規定進行跡地更新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林木采伐年度統一規定時間為1月1日—12月31日。剩余年度林木采伐限額未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結轉使用的,不得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采伐作業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業的,應及時報原發證機關注銷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實際采伐量重新核發新證。對未采伐的林木確需采伐的,應重新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條??各鄉(鎮)要組織工作人員對采伐區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函告縣林業局。
第十一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發放與管理人員必須對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依法依規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對申報林木采伐許可證材料齊全的,在受理申請材料后,屬單獨辦理的應20個工作日內辦結,屬集中統一辦理的應在45個工作日內辦結。
縣行政審批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據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不得超限額和權限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縣林業局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融安縣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融政發〔2009〕2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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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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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2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