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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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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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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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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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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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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1-11-22 17:00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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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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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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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農房建設規劃管理,引導農村居民合理建設住宅,節約可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改善農村環境,規范建設秩序,實現鄉村振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十三屆第1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融安縣城鎮開發邊界外(融安縣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鄉和村莊、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村莊)的集體土地上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等)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規劃原則。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按照規劃進行統籌安排。

    (二)節約集約原則。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

    (三)規范審批原則。嚴格規范審批管理,做到按規劃和圖集審批、掛牌施工、持證動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工建設。

    (四)分級管理原則。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縣級轉用的分級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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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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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相應的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指導和推動農房設計圖集編制、農房質量安全管控、建筑風貌管控、農村工匠培訓等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指導各鄉(鎮)依法開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違法占用宅基地查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指導和推動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以及對村莊規劃管理范疇內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工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的編制與實施以及農房管控工作。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具體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申請受理、審核上報以及鄉村房屋、公共設施、鄉容村貌管控工作,查處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十三屆第13號)的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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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審批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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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村集體組織成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分戶后父母親身邊須有一個子女),分戶后需要另建住宅的;

    (二)村集體組織成員原有住房面積未到標準面積規模并承諾在住房標準面積規模范圍內原址擴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征收,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

    (四)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住房滅失,需要異地新建或者原址翻建的;

    (六)因人口增加,現有住房面積規模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

    (七)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八)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經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建房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或規劃管控要求的;

    (二)已有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其住宅用地面積或建筑規模已達到規定標準面積的,不得增加用地面積或建筑規模拆擴建;

    (三)出租、出賣或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將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請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規劃改造范圍或需拆遷安置,申請原宅基地拆建的;

    (五)違法占地、違法建房、一戶多宅等未處理結案的;

    (六)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

    (七)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建房審批流程:

    (一)申請受理。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村民小組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小組組長簽字后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公示相關情況,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查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沒有設村民小組的,直接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重點對建設位置、是否占用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是否符合規劃管控要求等情況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查不通過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農村宅基地申請和建房規劃許可實行一表申請,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并聯辦理、同步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按農轉用規定程序上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農轉用報批手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村民已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的,可持有效期內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身份證、戶口本、擬采用的農房建設標準圖集或計劃使用的房屋設計方案單獨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附件2)。

    (三)批準公布。村民建房經批準后,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該村民的建房審批情況、所建房屋彩色效果圖、建筑設計圖掛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實行掛牌告示施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承諾辦結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包括現場實地審查、論證和公示、補正材料、報送上級部門審批等特殊環節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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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農房選址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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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已有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的,農村新建房屋選址要嚴格按規劃落實;

    第十條??未編制村莊規劃的,農村新建房屋選址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引導村民在緊鄰現有村莊范圍內開展新建房屋選址,避免在遠離現有村莊范圍的地區單獨選址建房;

    (二)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村周邊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建設農房,嚴格控制占用非基本農田耕地建設農房,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選址不得位于公路、鐵路建筑控制區或者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堤防安全保護區:

    1.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2.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為:高速鐵路15米,其他鐵路12米。

    3.河道兩岸控制范圍,有堤防(護岸)的,在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不允許建房。有堤防(護岸)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感潮區、河口沖積扇、兩岸堤防及護堤地。一、二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2050米;三、四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1530米;四級以下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815米。無堤防(護岸)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按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岸線、治導線或者規劃兩岸堤防走線之間的行洪區域、堤基地和護堤地確定。無防洪規劃的河道,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行洪河床確定。

    4水庫庫區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堤防安全保護區不得建房。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壩首兩端、下游壩腳及溢洪道兩側各50米至150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150米至300米為保護范圍。

    5.渠道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堤防安全保護區不得建房。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為管理范圍;渠道經過山地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10米至30米為保護范圍;渠道經過耕作區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3米至5米為保護范圍。

    (五)避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選址,確無法避開的,應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經評估后,存在地質災害安全隱患的需在治理隱患完成后動工建房。

    (六)禁止在生態公益林等保護等級二級及以上林地上選址建房。

    (七)選址位置注意不能影響周邊戶的日照、通行,必須滿足建筑間距及消防控制的要求。

    第十一條??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涉及交通、林業、地質災害防治、水利或電力等用地的,應依法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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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農房規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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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面積標準為:

    (一)申請用地建房的每戶人數為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80;

    (二)申請用地建房的每戶人數為4人(含4人)以上的,住宅用地面積不超過100;

    (三)丘陵地區、山區每戶宅基地面積根據每戶人數可在面積標準基礎上增加50%;

    (四)每戶批準的面積最高上限為150。

    第十三條??村民建房按就低不就高、就嚴不就松原則進行批準,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農房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限高、外立面要求等進行管控。未編制村莊規劃的,農房建筑規模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50,且總層數不得超過四層,頂層(即第四層)含樓梯間等屋頂附屬用房;

    (二)改建、擴建的,原建筑規模已達到或超過前述控制要求的,其批準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不動產權或房產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

    (三)允許有不超過±5.0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誤差;

    (四)建筑外挑:建筑外挑須確保房屋主體結構安全,不損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不占用他人地塊及空間,不占用消防通道空間,不影響相鄰建筑主要朝向通風日照采光,不破壞村莊整體景觀風貌。

    (五)建筑高度:建筑高度不超過14米,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0.00)標高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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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農房風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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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農房建設必須遵循安全、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嚴格執行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筑風貌。避免修建造型單調呆板的豆腐塊、火柴盒式建筑。

    第十五條??村民建房應積極鼓勵村民選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的《農房建設標準圖集》進行建設,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風格。自行設計外立面方案的,設計方案應與周邊建筑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需按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風貌進行建設,列入國家、省、市傳統村落名錄的傳統村落需按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確定的風貌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新建農房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所采用的農房建設標準圖集或計劃使用的房屋設計方案,嚴格實施帶圖報建制度。

    第十八條??村民建房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持有《融安縣村鎮建筑工匠培訓登記證》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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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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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全面落實三到場的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房申請后,要及時組織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建房用地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在開工前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做好批后放線工作。建房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到現場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期滿未進行建設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期滿未獲批延期或者批準延期再次期滿的證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實施過程中,對方案布局、建設指標等有重大調整的,應及時申請變更或重新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村民建房建設竣工后,建房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房屋竣工規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圖紙、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審批資料的要求,及時開展現場核實。核實合格的,在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意見表或在聯合驗收意見表中簽署規劃核實合格意見。核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見,書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內容、理由及處理意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村民建房加強監管。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巡查舉報聯動發現機制,對群眾發現舉報的違法行為,每發現一例,經核實屬實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首先舉報的群眾一次性300元獎勵。

    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勘驗核實完畢,情況屬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四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農房建設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

    各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村民建房竣工規劃核實確認通過后,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建房管理過程中所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加強農村建房檔案管理,建立農房建設電子檔案數據庫。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審批臺賬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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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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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村民建房存在提供虛假審批材料的,一經發現,依法撤銷審批,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人員在村民建房申請、審核、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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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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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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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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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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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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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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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5號 融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1-11-22 17:00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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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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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農房建設規劃管控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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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農房建設規劃管理,引導農村居民合理建設住宅,節約可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改善農村環境,規范建設秩序,實現鄉村振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十三屆第1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融安縣城鎮開發邊界外(融安縣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鄉和村莊、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村莊)的集體土地上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等)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規劃原則。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按照規劃進行統籌安排。

    (二)節約集約原則。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遵循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

    (三)規范審批原則。嚴格規范審批管理,做到按規劃和圖集審批、掛牌施工、持證動工,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工建設。

    (四)分級管理原則。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縣級轉用的分級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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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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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切實履行相應的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指導和推動農房設計圖集編制、農房質量安全管控、建筑風貌管控、農村工匠培訓等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指導各鄉(鎮)依法開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違法占用宅基地查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指導和推動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以及對村莊規劃管理范疇內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工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村規劃的編制與實施以及農房管控工作。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具體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的申請受理、審核上報以及鄉村房屋、公共設施、鄉容村貌管控工作,查處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十三屆第13號)的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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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審批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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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村集體組織成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分戶后父母親身邊須有一個子女),分戶后需要另建住宅的;

    (二)村集體組織成員原有住房面積未到標準面積規模并承諾在住房標準面積規模范圍內原址擴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征收,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

    (四)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住房滅失,需要異地新建或者原址翻建的;

    (六)因人口增加,現有住房面積規模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

    (七)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八)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農村住房安全性鑒定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經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建房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或規劃管控要求的;

    (二)已有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其住宅用地面積或建筑規模已達到規定標準面積的,不得增加用地面積或建筑規模拆擴建;

    (三)出租、出賣或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將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請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規劃改造范圍或需拆遷安置,申請原宅基地拆建的;

    (五)違法占地、違法建房、一戶多宅等未處理結案的;

    (六)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

    (七)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建房審批流程:

    (一)申請受理。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村民小組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小組組長簽字后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審查并公示相關情況,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查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沒有設村民小組的,直接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重點對建設位置、是否占用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是否符合規劃管控要求等情況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查不通過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農村宅基地申請和建房規劃許可實行一表申請,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并聯辦理、同步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統一按農轉用規定程序上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農轉用報批手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村民已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的,可持有效期內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身份證、戶口本、擬采用的農房建設標準圖集或計劃使用的房屋設計方案單獨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附件2)。

    (三)批準公布。村民建房經批準后,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該村民的建房審批情況、所建房屋彩色效果圖、建筑設計圖掛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實行掛牌告示施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承諾辦結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包括現場實地審查、論證和公示、補正材料、報送上級部門審批等特殊環節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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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農房選址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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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已有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的,農村新建房屋選址要嚴格按規劃落實;

    第十條??未編制村莊規劃的,農村新建房屋選址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引導村民在緊鄰現有村莊范圍內開展新建房屋選址,避免在遠離現有村莊范圍的地區單獨選址建房;

    (二)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村周邊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建設農房,嚴格控制占用非基本農田耕地建設農房,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選址不得位于公路、鐵路建筑控制區或者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堤防安全保護區:

    1.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2.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外側起向外的距離為:高速鐵路15米,其他鐵路12米。

    3.河道兩岸控制范圍,有堤防(護岸)的,在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不允許建房。有堤防(護岸)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感潮區、河口沖積扇、兩岸堤防及護堤地。一、二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2050米;三、四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1530米;四級以下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815米。無堤防(護岸)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按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岸線、治導線或者規劃兩岸堤防走線之間的行洪區域、堤基地和護堤地確定。無防洪規劃的河道,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行洪河床確定。

    4水庫庫區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堤防安全保護區不得建房。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壩首兩端、下游壩腳及溢洪道兩側各50米至150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150米至300米為保護范圍。

    5.渠道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堤防安全保護區不得建房。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為管理范圍;渠道經過山地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10米至30米為保護范圍;渠道經過耕作區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3米至5米為保護范圍。

    (五)避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選址,確無法避開的,應做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經評估后,存在地質災害安全隱患的需在治理隱患完成后動工建房。

    (六)禁止在生態公益林等保護等級二級及以上林地上選址建房。

    (七)選址位置注意不能影響周邊戶的日照、通行,必須滿足建筑間距及消防控制的要求。

    第十一條??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涉及交通、林業、地質災害防治、水利或電力等用地的,應依法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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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農房規模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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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面積標準為:

    (一)申請用地建房的每戶人數為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80;

    (二)申請用地建房的每戶人數為4人(含4人)以上的,住宅用地面積不超過100;

    (三)丘陵地區、山區每戶宅基地面積根據每戶人數可在面積標準基礎上增加50%;

    (四)每戶批準的面積最高上限為150。

    第十三條??村民建房按就低不就高、就嚴不就松原則進行批準,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農房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建筑限高、外立面要求等進行管控。未編制村莊規劃的,農房建筑規模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50,且總層數不得超過四層,頂層(即第四層)含樓梯間等屋頂附屬用房;

    (二)改建、擴建的,原建筑規模已達到或超過前述控制要求的,其批準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不動產權或房產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

    (三)允許有不超過±5.0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誤差;

    (四)建筑外挑:建筑外挑須確保房屋主體結構安全,不損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不占用他人地塊及空間,不占用消防通道空間,不影響相鄰建筑主要朝向通風日照采光,不破壞村莊整體景觀風貌。

    (五)建筑高度:建筑高度不超過14米,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0.00)標高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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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農房風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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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農房建設必須遵循安全、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嚴格執行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筑風貌。避免修建造型單調呆板的豆腐塊、火柴盒式建筑。

    第十五條??村民建房應積極鼓勵村民選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的《農房建設標準圖集》進行建設,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風格。自行設計外立面方案的,設計方案應與周邊建筑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需按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風貌進行建設,列入國家、省、市傳統村落名錄的傳統村落需按照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規劃確定的風貌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新建農房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所采用的農房建設標準圖集或計劃使用的房屋設計方案,嚴格實施帶圖報建制度。

    第十八條??村民建房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持有《融安縣村鎮建筑工匠培訓登記證》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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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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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全面落實三到場的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房申請后,要及時組織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建房用地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在開工前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做好批后放線工作。建房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鄉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到現場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期滿未進行建設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期滿未獲批延期或者批準延期再次期滿的證書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實施過程中,對方案布局、建設指標等有重大調整的,應及時申請變更或重新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村民建房建設竣工后,建房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房屋竣工規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圖紙、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審批資料的要求,及時開展現場核實。核實合格的,在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意見表或在聯合驗收意見表中簽署規劃核實合格意見。核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見,書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內容、理由及處理意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請規劃核實。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村民建房加強監管。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巡查舉報聯動發現機制,對群眾發現舉報的違法行為,每發現一例,經核實屬實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首先舉報的群眾一次性300元獎勵。

    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勘驗核實完畢,情況屬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四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農房建設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

    各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村民建房竣工規劃核實確認通過后,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建房管理過程中所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加強農村建房檔案管理,建立農房建設電子檔案數據庫。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審批臺賬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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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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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村民建房存在提供虛假審批材料的,一經發現,依法撤銷審批,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人員在村民建房申請、審核、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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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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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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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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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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