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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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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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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1號 關于印發《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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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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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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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1號 關于印發《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1-03-19 17:00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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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9日


    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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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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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規范“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包括《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蘆臺春酒、蔚州杏扁、團風射干、融安金桔、金徽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2011年第178號)批準保護的“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保護的“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標注冊號:第4409718號)。“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包括“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標志。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是“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主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進行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是“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并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專用標志進行管理。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須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須向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出使用許可申請。

    第四條??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實行許可制度,未經申請、審核、注冊登記和公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或雖在地理標志保護范圍但未經核準的產品,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其專用標志。

    第五條??加強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地理標志保護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做好保護工作。

    第六條??對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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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的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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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申請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向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交《“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申請書》。

    第八條??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驗??h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批準他人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后,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九條??符合“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雙方簽訂《“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二)申請人領取《“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

    (三)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四)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條??申請人未獲批準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后15天內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出裁定意見,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應當采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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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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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

    (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后進行初審,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核查;初審合格后,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審;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審合格后,出具復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獲批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核準使用公告,生產經營者方可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在上述初審、復審、審批環節中,出現審查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退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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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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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

    (一)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

    (二)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進行產品宣傳;

    (三)優先參加我縣組織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會、信息交流活動等。

    第十三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的義務:

    (一)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維護“融安金桔”特有品質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四)服從行業主管部門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統一使用、監督管理,支持和配合縣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不定期的檢測和地理標志使用的監督;

    (五)應由專人負責“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轉讓、出售、借讓、授權給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核準,并于每年41日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銷售季度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七)對發現未經批準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應予以制止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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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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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嚴格依照管理規范和保護措施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及農事記錄,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為“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或“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作為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三)作為“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第十六條 “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融安金桔”產品外包裝應注明品種、產地、質量等級、凈含量、執行標準、地理標志等內容。

    第十七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二)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三)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地理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四)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五)使用在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九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驗。每年抽樣檢驗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負責對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做好產品質量的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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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保護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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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違法行為發生,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組織收集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許可,擅自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融安金桔”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由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或向縣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辦法,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有權收回其《“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簽訂的《“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由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借讓、買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

    (三)使用與“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地理標志產品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五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注銷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并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兩年內未在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四)產品質量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為保證“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應主動接受縣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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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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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依據執法機關查獲的侵犯地理標志專用權違法經營額數額,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違法經營額的3%、2%、1%一次性給予獎勵。沒有違法經營額的,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執法機關處罰金額的8%、5%、3%一次性給予獎勵。上述舉報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三十條??對首次申請并獲準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優秀企業進行獎勵,每年評選10家企業,每家企業給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二條??對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記“集體三等功”或“個人三等功”;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個人,予以“嘉獎”表彰,并給予每1000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三條??所需獎勵資金納入每年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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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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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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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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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發??



    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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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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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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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1號 關于印發《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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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政規〔2021〕1號 關于印發《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21-03-19 17:00 

    各鄉(鎮)人民政府,泗頂礦區管理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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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9日


    融安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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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規范“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包括《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蘆臺春酒、蔚州杏扁、團風射干、融安金桔、金徽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2011年第178號)批準保護的“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保護的“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標注冊號:第4409718號)。“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包括“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標志。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是“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主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進行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是“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并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專用標志進行管理。

    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須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須向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出使用許可申請。

    第四條??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實行許可制度,未經申請、審核、注冊登記和公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或雖在地理標志保護范圍但未經核準的產品,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其專用標志。

    第五條??加強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地理標志保護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做好保護工作。

    第六條??對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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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的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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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申請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向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交《“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申請書》。

    第八條??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驗??h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批準他人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后,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九條??符合“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雙方簽訂《“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二)申請人領取《“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

    (三)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四)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條??申請人未獲批準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后15天內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出裁定意見,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應當采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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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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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地核驗報告;

    (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后進行初審,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核查;初審合格后,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審;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審合格后,出具復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獲批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核準使用公告,生產經營者方可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在上述初審、復審、審批環節中,出現審查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退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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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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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的權利:

    (一)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

    (二)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進行產品宣傳;

    (三)優先參加我縣組織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會、信息交流活動等。

    第十三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的義務:

    (一)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維護“融安金桔”特有品質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四)服從行業主管部門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統一使用、監督管理,支持和配合縣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不定期的檢測和地理標志使用的監督;

    (五)應由專人負責“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轉讓、出售、借讓、授權給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核準,并于每年41日前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銷售季度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七)對發現未經批準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應予以制止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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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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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嚴格依照管理規范和保護措施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及農事記錄,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為“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或“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作為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三)作為“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第十六條 “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融安金桔”產品外包裝應注明品種、產地、質量等級、凈含量、執行標準、地理標志等內容。

    第十七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二)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上;

    ????(三)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地理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四)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五)使用在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九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對“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的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驗。每年抽樣檢驗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負責對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做好產品質量的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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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保護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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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違法行為發生,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組織收集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許可,擅自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融安金桔”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由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或向縣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辦法,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有權收回其《“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簽訂的《“融安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由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提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借讓、買賣“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

    (三)使用與“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地理標志產品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五條??“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注銷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并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兩年內未在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四)產品質量經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為保證“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產品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農業農村局水果生產技術指導站應主動接受縣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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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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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依據執法機關查獲的侵犯地理標志專用權違法經營額數額,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違法經營額的3%、2%、1%一次性給予獎勵。沒有違法經營額的,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執法機關處罰金額的8%、5%、3%一次性給予獎勵。上述舉報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三十條??對首次申請并獲準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使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的優秀企業進行獎勵,每年評選10家企業,每家企業給予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二條??對在“融安金桔”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記“集體三等功”或“個人三等功”;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個人,予以“嘉獎”表彰,并給予每1000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三條??所需獎勵資金納入每年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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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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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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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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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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