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該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來,融安縣域內屢屢發生因樹木臨近或觸碰電力線路引發的電力故障,造成供電中斷,威脅電網安全,更形成森林火災風險。為避免樹木臨近或觸碰電力線路引發供電故障、火災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四)《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五)《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版)第十八條第二款: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電力設施產權人在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綠化樹木進行清障性砍伐。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第三十五條:已建電力設施與林區、城市綠化、公路行道樹以及個人所有樹木之間發生妨礙時,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樹木產權人協商修剪,協商不成的,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
三、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出臺規范性文件的程序,融安供電局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融安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征求意見函,期間未收到對該《公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或建議。2022年11月16日,融安供電局向融安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林業局等縣直有關部門及全縣12個鄉鎮人民政府發送征求意見函,在約定期限內均未反饋意見,視為對該《公告》(征求意見稿)無意見。